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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概念浅析/边嵘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18:58  浏览:9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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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概念浅析

边嵘

在当今经济飞速发展的形势下,我国的股民以及私营有限公司股东数量呈几何数提增,但通常情况下,他们对股权的真实含义,以及据此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其实并不很清楚,存在着混乱甚至错误的理解。因此,笔者认为探索股权概念,有利于提升股民法律意识,加快股市规范性法规发展和完善,促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关于对股权概念的几种观点
关于股权概念的解释,以往理论界主要存在以下四种代表观点:
1、所有制说。所有制说是我国特定经济阶段的产物,是在特定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产物。该说法观点杂乱纷纭,包括“所有权经营权说”、 “双重性说”、共有性说、“社员权说”等等诸说。
(1)所有权经营权说。该学说认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所有权,继而享有经营权。当时体制造成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核心权力,即国家、集体所有垄断地位,后因与社会发展呈现出不适应趋势,继而产生为经营权所有权相对分离的“两权分离理论”。当时股权理论的中心出发点是国家本位主义(即政府本位),其以国家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区分,而不是个体本位法。这种理论已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将被淘汰。
(2)双重性学说。该学说认为公司和股东都有所有权,公司在商品经济社会之所以能够保持久远发展的生命力,其中主要原因在于所有权的双重性结构。其理论结构就是股东凭借其所有权促使自益权和公益权发展,公司凭借其所有权依法进入民事流通渠道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很显然,上述理论违背了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一物一权”基本原则。
(3)共有性学说。该学说认为公司的全部财产是法人一人所有,所有权人是公司和股东共同组成,行使所有权由公司和股东共同行使。这种理论观点使得所有权权属混淆,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受阻,也违反了法人是以其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的概念定位。
(4)社员权学说。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基于其营利性的出资团体的社员身份而享有的权利,故属于社员权的范畴,股权是综合性权利,既有财产性的获取股息分红的权利和公司解散时取得剩余财产的权利,又有非财产性的表决权等权利,性质上是具有社员权利。该学说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对股权性质的通说。但实际上社员权的很多内容与公司制度并不相符。西方国家的社员权解释源于对公益社团法人和合作社社员权利之解释。社员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质,取得社员资格才能享有社员权是前置条件。在公益性社团中,社员资格的取得并不一定以出资为条件,有的是取决于社员的身份或地位。在合作社中,尽管交纳社股为取得资格前提,但其合作互助性质决定了社员权也是按社员资格人头享有,与社员出资额大小无关紧要。德国民法典第38条规定了社员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不得委托他人行使等条文。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性规定了社员权不可转让性。因此社员权没有资本性和资本的流通性,而股权随股市具有极快流动性和资本表现性质。社员权学说是以公司为社团法人为前提,公司要有二名以上股东,随着立法发展和一人公司的产生以及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存在,显然将股权解释认定为社员权明显牵强附会。
2、债权学说。该学说认为股权自公司法人资格取得之日起,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是收益权即按时拿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的所有权向公司债权转化,公司作为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完全按照自己意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公司的财产,而不必受股东的左右和控制。股东也只是关心到期的股息和红利是否拿到,无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开,股权已演变了纯粹反映债权的关系,股票成为债的凭证。从发展趋势来说,股票和公司债券区别也越来越小,股东的收益权可成为一种债的请求权。从这层意义上说股权又有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物权也存在。所以笔者认为该学说不仅与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相互矛盾,而且无法解释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尤其是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和制约。
3、股东地位学说。该学说认为股权既非物权、债权、专项权,而是因股东投资所获得的多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不能用单一权利来说明,股东因认购股份而产生股权,而股份所表现的是股东的法律地位,这种地位直接决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故股东股权实际上反映的就是股东的地位。股东地位学说是日本学者提出的,认为现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社会,权利运行和转化无不在社会各方面发生,在公司制度上,投资人因投资导致原先财产权利转化为股权,原来财产权利不复存在,投资人从而享有新产生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因此股东地位是基于股权的产生而形成,股权决定了股东地位,股东地位反映了股东享有的股权。笔者认为该学说不能全面反映股权的性质。
4、股东独立权利学说。该学说认为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它是有出资的财产所有权转化而来,是符合权利法定原则的。笔者认为该学说强调法定权利而忽略了股东出资自由权。

二、股权的概念浅析
依据中外学者对股权认定的各种观点及其分析,笔者结合现在股权客观规定,认为过去的各种观点均有其时代的局限性,有其阶层、阶级性,股权绝对不能仅仅用所有制、债权、社员权角度等等来说明其内涵、外延所包含的内容,笔者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对股权概念作一浅显解剖:
1、股权是一种法律规定和确定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可以认定股权是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出资前是股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在未出资前股民享有绝对意思自由支配的权利,一旦投资于公司就成为该公司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股权系所有权范畴,受民法和特别法调整(指公司法、及有关股票、相应公司章程、规章)。但不能等同于财产权,也不能脱离财产权,两者具有不可分割性。
2、股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
众所周知,财产权是以财产(金钱、财物等物质)为标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从属于所有权的物质权利。所有权具有对象属性,成为股权的财产必然性地为具体主体所有的才能够成为股权。在我国特定时期,较多学者认为股权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集合,是不能够反映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股权所体现的内在涵义。首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与过去相对照,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再是过去财产主体表现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属于社会主义经济补充。现阶段经济主体呈现多元化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私营、外国经济财团、外国人私营、社团、个体户、国际经济组织等,从而表现为股权的主体属性多元化。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公司经营职权制度化、法规化,也不再是过去所有权和经营权混合不清,职责不明的局面,股权内在属性与过去相对比,也有具体化的变革。再次,投资入股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利益性。财产利益性表现为财富的增值、扩大化,即股东对财产利益化的最大追求,到财产所有者手中称之为收益权。相反如果说投资入股目的没有企求增值、收益,股东也不会冒险投资。故笔者认为股权最大的本质核心应当是财产利益追求。股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并且系其本质属性,这是股民将财产作为投资作资本收益的目的所在。
3、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1)股权在公司经营中,股东在财产上享受收益权利,承担潜在亏损风险。股东按照约定出资到位后,公司运行存在营利和亏损可能性的不确定,良好的运作给股东带来可观红利、股息收益,反之股权将体现的是财产利益逐渐减少,甚至于全部亏损。这就是股权财产上的风险性收益、亏损权能。
(2)股权份额在公司中决定股东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可见股东地位以股东所拥有公司股权的份额作为唯一确定标准,股权所拥有份额能直接左右公司的经营决策,最终决定公司盈利还是亏损,导致股东财产权益是增还是亏损。股份多少决定了股东在公司地位,在公司中享有权力大小,这不仅是股权权限表现,也是股权权利的组成部份。
(3)股权在公司中表现为股东享有表决权、选择权、公司经营决策权。股权在公司中不仅表现为财产上权能,而且还能体现在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项权限。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由于股东按股权份额依法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章程通过、法定代表人、董事等权威人事任免直接受到股权权利的影响。从形式上亦体现了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
4、股权是一种可以支配的权利、请求的权利的集合。股东股权权能组成主要包含投资收益、公司决策、表决、知情、质询以及投资转让权等等。其中股东所拥有的公司决策权、表决权、经营建议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具有支配性,而股东所拥有投资收益权、知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诉权具有请求性,即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为特定的行为的可能性。这些支配性和请求性的权能表现为股东股权权能的组成和权力的作用,一旦股东这些权利受到公司侵害,股东可以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诉讼于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权利。
5、股权是一种可转让、可认购的权利。股权是一种流通性的的权利,可转让、可认购在全世界各国通行,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公司法都有股权的转让规定,我国公司法对转让股权亦作了详细规定,可见股权流通性是有其资本性所决定的。股权的资本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也是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均作了详细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股权允许在股东之间转让,但不违背公司法对投资主体的规定,也可以转给其它投资主体,但一定要按章程约定进行即经过半数股权表决通过。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则比较严密,如发起人所持股份在一定时间内不得转让;公司高层领导在任职期间不能转让其所持的股份;股东所持股份超过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一定数量向证券交易主管部门申报;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任何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市场成为股东,从而享有股权,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义务等。随着股市的逐步发展,股权的资本流通性将更加发挥有效的本能。
综上,笔者认为,股权是基于我国民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依法出资的,以实现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具有可支配、可请求和转让、流通的特殊财产权利。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均系所有权下财产权范畴,完整组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三、探讨明晰股权概念的意义
1、促进经济发展,加速资本流通,更大限度发挥财产效益。
市场经济是资本流通的经济,市场发育的完备决定于资本的流通量和流通速度,股东所投于公司内的股金实际上是股东个人所有的小资本投放到市场,参与市场运行组成市场大资本的循环,从而来获取资本投入的目的即促进经济发展,使其资本增值收益,在最大限度内发挥财产效益。同时也能使股东明确知悉市场是存在潜在风险的,只有在规范经营前提下,才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确保自已的财产收益和增值。
2、清楚股民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股市、公司经营发展。
明晰股权概念以后,我们结合当今股市和公司经营的现实情况,对照股权的实质内容即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寻找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完善股市、公司经营发展,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首先,股民应当积极地参与市场,作为股市、公司一员积极行使自已的权利,督促纠正股市、公司中存在暗箱操作,哄抬、坐庄等不良行为,完善法规,使股市走上法制化市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反过来更好促进经济发展。其次,由于我国股市尚系初步进入发展阶段,很多机制尚需要探索,通过我们对股权概念了解学习,有利于提升股民法律意识,加快股市规范性法规发展和完善,促进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对杜绝前几年无法可依局面具有现实意义。
3、通过对股权理论研究,明确股权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概念的区别,对股权和所有权制度理论发展以及完善股市法律法规立法具有深远意义。现阶段法律、法规尚不齐备,经济发展形势又迫切需要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股市,只有对股市、股权作进一步的理论研究,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需求的法律制度。有了好的制度才能够更好指导实践,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通过对股权理论研究,使我们能清楚区分股权与其它财产所有权的不同之处,便于我们行使不同财产所有权的权能,保护自已的经济利益,促进财富的增长,发挥资本效益。最后,我们通过对股权理论的研究,用理论来指导实践,经过实践来丰富理论,周而复始往复循环,使理论向更高更深的层次发展,以此相应促进社会经济的更好发展和繁荣。

(参考文献)
1、《关于股权性质的法律思考》,《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 作者:程晓峰
2、《产权的法律分析》,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1999年 作者:王卫国
3、《分割所有权论----也论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法学前沿》1998年第2期 作者:孔德周
4、《论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法学评论》1997年第2期作者:冯果 雷兴虎
5:《股权就是股权-----从民事权利划分看股权的性质》2002年10月9日 作者:韩毅
6:《两大法系财产权理论和立法构造的历史考察及比较》,《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辑第1卷 作者:梅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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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政发[2008]41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驻定各单位: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6月4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 O O 八年六月十三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省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市委的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不断解放思想,实行科学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及列入政府行政序列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指定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副市长离市出访、学习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市长或市长指定其他副市长代管。

  十、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或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组成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十一、市政府统筹协调省驻定各单位积极参与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搞好服务。

  十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的综合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按照市政府领导的要求,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工作,衔接安排市政府的主要工作和重大公务活动,督查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

  十三、市政府部门和省驻定单位要忠于职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求真务实,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四、市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实施经济调节,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科学决策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重大财政支出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

  二十二、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市委原则同意。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

  二十四、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订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市政府审查备案。审查备案的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

  二十七、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八、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二十九、不断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三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

三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

  三十三、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落实



  三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五、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

  三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层级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 

  三十八、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九、依法加强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并加强督促检查,通过听取汇报、督查考核、绩效评价等途径,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工作落实。

  四十、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努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县区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区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四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四十三、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列入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局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各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及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事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和安定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常务会议经常列席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省政府和市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定的议案;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的重要工作,讨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工作规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研究解决各县区、各部门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

  (三)讨论通过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定;

  (四)听取市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五)决定人事任免;

  (六)研究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四十六、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各副市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2日提出,最后报市长确定。还没有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八、为通报交流工作情况,讨论研究一些需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对于不需要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市长、副市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现场办公会、工作协调会,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四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和由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者市长签发。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市政府政务网站和《定西日报》发布,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备案。

  五十、根据党务工作需要,召开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研究市政府党组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问题,组织党组成员过民主生活和组织生活。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或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各类会议都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或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副秘书长、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会签。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会签。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

  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和各部门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应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登记后,按市长分工分别处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区政府和各部门涉及请示解决建设投资或财政资金的事宜,应直接向市政府主管部门行文,由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涉及政策调整和较大数额资金须报市政府决定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确需向市政府行文的,须由县区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发。 

  五十六、各县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五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思想,发扬“人一之、我十之,人十之、我百之”的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畅通和统一。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禁止使用警车,不搞边界迎送。

  六十四、市长、副市长一般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不出席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市长、副市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六十五、改进会议和市长、副市长活动的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市长、副市长到基层考察、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市长、副市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安排刊发。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出访,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出访,由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其中主要负责人出访需报市长审批。

  市长、副市长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外事侨务局提出请示,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呈报审批。

  六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服从组织领导,通知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议,必须按要求参加。特殊情况确需其他人顶替参会的, 应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分管副市长请假。

  六十九、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应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学习和休假,5天之内向分管副市长报告,5天以上向市长报告。



第十一章 廉政建设



  七十、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

  七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努力建设节约型政府,崇尚节俭,厉行节约,反对大手大脚,奢侈浪费,严格控制会、车、话等费用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七十二、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市政府各项接待活动,要本着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简化手续、节俭实用的原则,严格按《定西市公务接待工作暂行办法》安排。

  七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上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七十四、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西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定政发〔2007〕43号)同时废止。

  七十五、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十六、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选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促进产品结构的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产品(包括新材料、新设备)中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及单纯改变
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在此范围。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营、集体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评选优秀新产品。

第四条 设立青岛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优秀新产品的评选奖励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优秀新产品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优秀新产品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时间由市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 优秀新产品,按以下条件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项目主要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显著,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已批量生产,在市场上畅销,深受用户欢迎。
二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项目属国内首创或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应用前景广阔,已批量生产,在市场上适销,用户反映好。
三等: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改进,项目属省内首次研制,经济效益较好,应用前景较广,已批量生产,市场销售和用户反映均比较好。

第七条 评价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的技术水平以鉴定(验收)证书为准;经济效益以开发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如有创汇额,以外贸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社会效益以用户报告为准。

第八条 企业申报青岛市优秀新产品,须填写《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附有关材料,按产品归口,分别报一轻、二轻、纺织、机械、电子、化工、建材、橡胶、丝绸、医药等十个部门,参加由其组织的行业评比:
(一)中央、省驻青企业,其《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按产品归口直接报有关部门;
(二)本市各局(公司)所属的企业,应先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按产品归口报有关部门;
(三)各市(县级)、区所属企业、乡镇企业应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当地经(计)委,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按产品归口报有关部门。
乡镇企业在向当地经(计)委报送有关材料的同时,抄报市乡镇企业局。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齐材料后,应组织对申报产品进行评议,提出行业评比意见,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市优秀新产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收齐有关材料后,应按评选标准逐项评议,并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写出初评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中选产品,由市评审委员会发布公报,向企业颁发优秀新产品证书,并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等奖:奖金五千元;
二等奖:奖金三千元;
三等奖:奖金一千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二条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的奖金,应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全部用于奖励在开发新产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主要研制人员,其奖金的分配额不得低于项目所得奖金的70%;对其他科研人员,也要根据其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 获得青岛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或两次获得二等奖的首位研制人员,均可晋升一级工资。其工资从厂长的3%奖励工资中列支。

第十四条 青岛市优秀新产品主要研制人员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发现获奖者有开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经查明属实,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有晋升和提级,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中选的优秀新产品以此荣誉作商品广告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