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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日东海问题看国际争端的解决/严佳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05:48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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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日东海问题看国际争端的解决

严佳维


摘要:中日东海问题由来已久,近年来则愈演愈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划界的原则和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上,双方至今未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有待借助其他的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尽快地把东海这一“对立之海”变为“协力之海”,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
关键词:大陆架划界 中间线原则 自然延伸原则 钓鱼岛 国际争端 国际法院

东海是中国所濒临的第二大边缘海,东海问题极其复杂并且早己存在,但突然间在这两年的时候,东海问题一下子成为中日两国间的热点问题,并且争议冲突愈演愈烈,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东海问题之所以一下子白热化,可以说中国在东海所谓的争议区内开发油气田是导火索,尤其是春晓油气田的迅速发展引起了日本的恐慌和强烈不满,双方自04年5月30日起至06年3月6日举行了四轮东海问题磋商,但在原则性问题上并没有取得丝毫突破和进展,就连原本定于05年末举行第四轮磋商也因一些政治原因被推迟。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中日双方能否通过谈判解决东海问题,是一个很大的问号。如果东海问题恶化的话,将有可能会引发两国间摩擦。东海问题是一件很危险的、也是让人非常担心的事情。
我们应该意识到在这个时候,日本提出东海问题并大肆渲染,显然是别有用心的。原因我不敢妄加断定,但绝不外乎是资源经济、领土问题,甚至还有如不少军事、政治评论员所言的军事和政治阴谋。在此,我也不想老生常谈,恕不详述。
我想说的是,不管日本此时搬出东海问题有何居心,东海问题已经存在这么久并且需要解决这是个事实,我个人觉得中国也应就此机会将东海问题尽早解决,中国显然没必要也千万不能落入日本的圈套即力图趁中国国力未足之机,将中国拖入边界冲突,制约中国发展。若不能有效解决这一争议,近则影响2008奥运会的成功举办;远则由于中国近年经济增长过热,必将会经历一个国民经济增长极限式的回落,回落将持续两年以上,在此期间产能过剩,企业经济效益被压缩,国民收入有可能发生二十年来第一次较大下降,不满的种子会引发社会问题。这种不稳定状况是正处于发展期中的我国最不愿意见到的,所以说有问题就要解决,拖着不办不但不利于中国的长远发展,还会让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认为我们是理亏。
综观中日东海问题,主要就在于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首先必须强调的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两个法律性质上不相同的管辖海域的分界线,是两个单独的问题,需要和日本方面分别进行协商谈判。虽然最终的谈判结果并不排除以单一线划定两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可能,但中日东海划界不能在一开始就把两者混为一谈。
日本在这一点可谓费尽心机,混淆视听。1982年,日本向中国交通部首次提出中日之间的海域应依据“中间线”原则划分。一方面,日本所提出的这条所谓的中间线实质上是中国大陆沿岸与日本岛链沿岸及钓鱼岛之间的中间线,是以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而且钓鱼岛作为划界基点为前提的,政治野心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只是狭窄的岛架,与中国由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来的广阔的大陆架自然是不可相比。因此,这才是处于地理劣势的日本愿意只提中日在东海需要划分专属经济区,而不提也需要划分大陆架的根本原因。
然而日本很显然是忽略或是不想考虑这一点----专属经济区,主要是一种资源管辖区,沿海国在该区域内享有对于海域、海床及底土内的一切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由于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联合国海洋公约》关于大陆架的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所以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的行使,主要涉及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同时意味着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行使权利时,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
显然中日争议的目的是争夺海底的油气等资源远甚于海里的生物资源,所以我想接下来重点谈谈关于东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中国自始主张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据此,包括钓鱼岛所处的海床在内的广阔而平缓的东海大陆架向东延伸至冲绳海槽,这个大陆架本身就是中国大陆的水下自然延伸部分,天然的属于中国,而深2940米的冲绳海槽则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反日本主张“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分海域。
另外,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双方争论的焦点。它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由于钓鱼岛的战略重要性和附近资源的可观性,中日双方都不会轻易地放弃对其的权利主张,为此如何确立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基于双方一直不下,都坚持自己的一套划界标准,我自然联想起国际争端惯用的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分为法律争端、政治争端和混合型争端,可以通过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亦或两者并用进行解决。对于东海问题,如前所述是一个复杂的混合型争端,同样可以通过政治和法律途径进行解决,但解决过程中中日双方应坚持一条基本原则即《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3款规定的“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我想只要双方始终都能坚持这一原则,即使不能达成共识,也不会出现兵戈相向的结果,毕竟战争是双方乃至全人类都不愿意面对的。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谈判和协商、调查、斡旋和调停等,至今为止,中国和日本都将东海问题视为两国间的内部问题而进行了三次磋商谈判,并没有找无关第三方进行调查或斡旋,可能双方对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充分信心亦或不愿他人插手这个利益冲突区域。但我个人并不看好,首先是两者在东海问题上原则根本对立,采取其中一方的划界原则均不能满足对方的利益需求,而任一方至少现在都没有表示出稍微妥协的趋势,尽管中国提出了在争议区“搁浅争议,共同开发”的建议,但先前日本是态度强硬地拒绝,后来在第三轮会谈中又提出所谓的“共同开发”方案,却是要求包括在东海中间线以西、中方正在采掘的春晓、断桥、天外天和龙井四个油气田,这种得寸进尺的行为显然是中国所无法容忍的。其次,大家都明白,中日间存在的争议和冲突历史悠久,背景复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问题怎么会这么容易商谈解决?否则早在80年代中日关系蜜月期就解决了。并且很难想象未来甚至是现在没有第三方在从中作梗,不要说我是危言耸听,因为想借东海问题刁难中国的大有人在。总之,我并不期待双方能够通过谈判协商解决中日东海问题,尽管通过谈判缔结协议划定界线是最好的办法。
若政治方法无法解决,解决国际争端还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解决的方法。比如说将东海问题交由仲裁或国际法院进行解决。日本就一直声称要将东海问题交由国际法院解决,作为想尽可能客观地看待东海问题的我来说,把东海问题递交仲裁或国际法院裁判未尝不是一个值得公正的方法,既然双方都称自己有理,与其喋喋不休,不如到国际法院来个公平裁决。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均可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国。各当事国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案件原则上是自愿的,但对曾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国家,当它们之间发生争端时,只要一方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另一方就必须承认法院有权受理该案。受理案件由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国均应遵守。如当事国一方不履行国际法院的判决所规定的义务,当事国的另一方可提请安理会确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但是欲达到此目的,得首先解决一些问题,比如说中国并不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判管辖,站在中国的立场,过去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有其历史原因,而在现在的社会背景下,中国完全可以只就某一问题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判管辖,就象1947年“科孚海峡案”中英国诉阿尔巴尼亚,尽管阿尔巴尼亚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也未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裁判管辖,但其为了解决争端还是接受了法院的管辖权,但它事先强调它在本案中接受法院管辖权决不构成未来的先例,中国也完全可以这么做,针对某一特定争议接受裁判管辖符合现代中国各方面发展的需求。
若中国和日本都同意将东海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裁决的话,我想综合自己对一些类似案件的理解谈谈自己的想法。
首先是1967年北海大陆架案,这是第一个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案例,在这个案子里国际法院关于大陆架划界的原则和方法发表了重要意见:一、等距离法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但所谓的“等距离原则”并非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原则,而且不论是在《大陆架公约》签定之时还是在本案判决作出之时均非一项国际法规则。二、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进行,以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三、按公平原则依协议划分大陆架疆界时,应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而不侵犯其他国家的陆地领土在海下的自然延伸部分。
又如1985年国际法院对“利比亚和马其他大陆架案”的判决中认为:可划归任一当事国的大陆架区域自各该国海岸量起均不超过200海里,故不能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自然延伸原则中得出划分大陆架区域的标准;为在本案中实现公平划界应予考虑的情况有当事国海岸的一般形状、相向位置及其在一般地理环境下的相互关系,当事国相关海岸的不同长度和彼此间的距离等。
从上述的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设想中国若要在判决中处于有利地位,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确定中日间存在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土自然延伸部分,其中包括确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否则易遭造成“利比亚和马其他大陆架案”中因法院不能充分确定利比亚所提出的两国间存在一系列海槽(所谓断裂区)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领土自然延伸部分的分界线,而在判决中对距离标准或中间线方法赋予了重要作用,对自然延伸原则未给予太多的强调。二、解决前面提到的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我认为中国极有可能会避免在钓鱼岛问题上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的,当然如《大陆架公约》第121条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考虑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实际情况,它不应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尽管公约第121条第1款规定,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岛屿可拥有自己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由于公约对岛屿的概念属性等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且钓鱼岛等的主权存在争议,因此,中日应协商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赋予其零效力,这符合国际司法实践,也极大地便利了目前东海争议解决向前推进。
从过去历次有关的各国大陆架案的判决情况来看,国际法院并没有在一个案件中单独地使用过自然延伸原则或是中间线原则,而是采取了“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一切有关情况以取得公平结果”这一折衷划界原则,从我个人的观点看,若把中日东海问题提交国际法院,很可能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以中国的略微让步而告终,划界结果可能会同“利比亚和马其他大陆架案”相似,即把界线由中间线向东平移一段经度,处在冲绳海槽的西侧,这样也许会皆大欢喜。界线划好后,中国和日本应该会就界限附近的海底资源开采达成协议,因为在大陆架的划界实践中,常包含维护矿藏统一性的条款,使用最多的一种是简单地建立原则性的规定:如有跨过边界线的共同资源,双方当事国有义务进行谈判协商,达成协议。以避免划界后出现日本或中国提出对方在界线边开采油气吸走了自己界内资源的争议。二则双方若仍不满意上述划界方法,就可能和中国当初提议一样先将中间线和冲绳海槽之间的区域定为争议区,然后双方订立合作条约,其情形同1989年澳大利亚与印度尼西亚订立《关于印度尼西亚东帝汶省和澳大利亚之间区域内的合作区域条约》极为相似。
以上是我由中日东海问题想到的一些不成熟甚至可能是错误的想法,希望老师给我指明,但不管怎么说,站在中立的角度,我衷心地希望中日两国可以通过各种外交或司法手段,尽早解决东海问题,将东海地区由‘对立之海’变成‘协力之海’,这才是两国人民乃至世界和平发展所期待的!


参考书目:
《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与实践》 袁古结 法律出版社 2001版
《国际法》 邵津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版
《国际法案例教程》 梁淑英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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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经过广大农民群众长期不懈的努力,全国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大幅度增加,为粮食产量和农业生产不断迈上新台阶奠定了坚实基础。但近年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投入总体呈下滑趋势,已成为制约粮食生产能力提高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要求,改革和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的政策体系、投入方式、组织形式,促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国现有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效益衰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不完善,配套率低,欠账较多,对现有灌区全面进行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任务十分艰巨。在人增地减水少的严峻形势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就必须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因而也需要更多的投入。但与此同时,近年来,全国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呈下滑趋势,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后,农民群众的投工投劳数量大幅度减少。农田水利建设滑坡,不仅直接影响当前的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因此,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认真组织试点,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
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国家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要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要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增加政府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在安排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时,继续把农田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切实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整合国家现有的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原则,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责任,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和财政预算,逐步形成适度规模。
  (二)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县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个县都要编制。编制规划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为安排国家补助资金的依据,申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水利部门要从全国和区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的要求出发,加强对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积极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三)规范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补助粮食主产县。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或“以奖代补”的办法。四是制订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情况,制订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县级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的申请进行审查、公示后联合上报。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项目,应经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完善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对政府给予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斗渠、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和圩堤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村级为基础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由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不影响村整体利益和长远规划的前提下,可按受益群体议事。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县乡政府要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有关政策,组织规划编制,抓好项目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鼓励和扶持农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六)加快推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允许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以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实施灌区管理机构定岗定员和工程维修养护定额的试点和推广工作,妥善解决富余人员的分流问题,改革水价和水费计收机制,为工程良性运行和节约用水创造条件。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府办[2006]35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照执行。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财政 学校 资产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14日印发
(共印80份)

文昌市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布局调整后被撤并学校资产处置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中小学布局 精简优化教职工队伍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是公办中小学校的一切学校资产属国有资产,任何集体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二条 市教育局对所属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财政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办中小学校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校长负总责。
学校对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学校要让本校的资产充分发挥作用,尽量避免闲置、浪费。
第三条 学校撤并后三十日内(以市教育局撤并文件时间为准),由市教育局、财政局会同当地镇政府、办事处将学校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第四条 撤并学校资产的移交,须在学校撤并后三十日内向并入学校移交,属华侨捐赠的资产,移交前须告知有关捐赠人,移交人与接移人需在清册上签名,由教育局、财政局监交。
第五条 撤并学校的债权、债务由并入学校负责,财务由并入学校接管。
第六条 撤并学校资产的处置(包括出租、转让、报损、报废)由使用单位申请,教育局初审,上报市财政局,资产原值3万元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低值易耗品,由教育局审批,资产处置收入60%上缴市国库,40%留给占有单位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不得作为他用。
第七条 学校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教育局、学校和教职工,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第八条 按职责要求,学校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擅自转让、处置学校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