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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质疑/李春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6:52  浏览:8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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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
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质疑

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0次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笔者认为最高法上述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超越了司法职权,应及时修改,其理由如下:
一、最高法的“解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明确规定不满二百克及不满十克的处罚标准,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在其它情节未变的情况下,对幅度内毒品数量随意划定出一个“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七克以上不满十克”界限,认定其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笔者认为没有其它情节支撑的情况下,在刑法规定的幅度内数量的多少只能是从重情节,而不应解释为加重情节,也就是说只能在三年以内从重处罚,而不应突破三年,否则就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二、最高法的“解释”超越了司法职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权来源于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它是针对法律、法令的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方式,或具体适用的内容予以解释。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来实现其职能的。如果法律、法令的条款明确了具体内容,即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对毒品的数量与量刑的关系已明确具体,司法机关再就该条款的内容(即毒品数量与量刑)进行超出范围的解释,那么就有修改法律的嫌疑,可想而知,该解释是超越司法职权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对法律的修定,只有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其法定的程序来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三、最高法的“解释”,造成了基层执法混乱。准确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司法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毒品犯罪也日趋猖獗,全国上下打击力度不断加强,然而由于该“解释”的欠科学性,导致基层执法人员的理解随意性时有发生,有的在适用上坚持刑法条款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刑法的观点,有的认为尽管刑法条款有明确规定,但司法解释有具体细化标准的,就应适用司法解释。有的则认为该解释适用的是“可以认定”而不是“应当认定”说明本身就存在随意性,是按刑法条款来认定,还是按司法解释来认定,完全可以凭法官主观意志来决定。上述观点的存在势必造成毒品案件量刑上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公正执法形象。
笔者建议:为了及时准确严厉地打击毒品犯罪,“解释”的第三条首先应在文字规范上与通篇“解释”相适应,即将“可以认定”修改为“应当认定”。其次,应删除“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的内容。“解释”第三条全文应该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二)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李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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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基金管理的投资渠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和结算活动接受中国人民银的
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
以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购买债券、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业务。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申请;
2、《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基金管理公司章程;
5、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
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6、与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7、基金契约;
8、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的全部债券的明细情况;
9、公司的资金、债券管理内控制度;
10、公司负责资金和债券运作的部门和人员情况;
11、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基金管理公司发文批准入市并公告。
第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
同来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业务。
第七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净资产的40%。
第九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通知负责其与交易系统联网,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在交易系统设定每家基
金管理公司的最高债券回购限额。
第十条 对经批准入市的基金管理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其与结算系统的联网,为基金管理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帐户。基金
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和结算,不得转托
管到证券交易所。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商
定,本金和利息的支付都必须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收付现金。
第十二条 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市场披露必要的信
息,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发起人情况。基金管理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交易、结算活动除遵守本规定外
,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银行间债券交易
结算规则》等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活动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等协议
文件。
第十四条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如违反本规定和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场的其他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暂停其在银行间同业
市场的业务、取消其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资格等处罚,同时通报证监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起执行。


1999年10月12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06年发展棉花生产的意见


 农办农[2006]15号

各产棉省(自治区)农业(农林)厅(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今年棉花生产稳定发展,切实提高综合生产能力,保障我国棉花产业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分析棉花产需形势

  (一)国内棉花供不应求。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我国棉花种植面积7590万亩,总产量570万吨,分别比上年下降11%和9.8%;同期全国纱产量1440万吨,同比增长11.5%,棉花总消费量950万吨左右。纺织服装出口达1150亿美元,同比增长20.7%,连续三年保持20%以上的速度增长。

  (二)进口棉花急剧增加。目前,棉花已成为我国继大豆和食用油之后的第三大进口农产品。2001-2005五年共进口原棉566.6万吨(2001、2002、2003、2004分别为5.6万吨、17万吨、87万吨、190万吨和257万吨),其中2005年进口棉花占同期世界棉花贸易量的29%,占同期国内棉花消费量的27%。

  (三)棉花生产基础不牢。我国大部分棉田基础设施薄弱,远不能抵御洪涝灾害,棉花生产“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棉田土壤有机质下降,养分失调,土质结构变差,耕地地力下降较为严重;棉田土壤中病菌积累增加,老棉区枯、黄萎病混生、蔓延暴发。同时,棉铃虫抗性增强,部分棉田非靶标害虫大发生等问题也对棉花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贸易环境有所改善。2005年在香港召开的WTO部长级会议决定从2006年起,发达国家全面取消棉花出口补贴,棉花的国内外价差将有所缩小,有利于扩大国内棉花生产。

  二、2006年棉花生产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恢复增加棉花播种面积为基础,以增加科技含量为支撑,以提高单产水平和纤维品质为重点,大力推广节本增效实用技术,不断提高棉花种植效益,提升棉花综合生产能力,为满足纺织工业发展原料需求和保障棉花产业安全做出贡献。

  (六)总体目标。力争棉花播种面积达到8000万亩左右,平均单产75公斤/亩以上,实现皮棉总产量600万吨以上。其中长江流域棉区稳定在2000万亩,黄河流域棉区恢复增加到4200万亩,西北内陆棉区适当扩大到1800万亩。进一步优化品种、品质结构,提高植棉效益和竞争力。

  三、恢复增加棉花种植面积

  (七)大力发展优势区域内的棉花生产。继续实施《全国棉花优势区域发展规划》,使棉花种植进一步由分散棉区向优势区域集中。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棉花供求信息,正确引导农民适当扩大棉花种植面积,稳定发展棉花生产。各棉花主产省(区)要在资金、项目、人员、技术等多方面予以重点扶持,确保优势区域内棉花生产稳定,努力提高优势区域内的棉花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周边地区棉花生产水平的提高。

  (八)努力提高复种指数。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两大棉区要积极发展棉花与小麦、油菜、玉米套种,因地制宜地推广棉花与大蒜、马铃薯等其他作物的间种,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实现棉花与粮食及其他作物的协调发展。为积极推进超早熟短季棉的试验示范,今年我部已将其列入国家级棉花区域试验。同时,在河北、山东、河南和新疆等省(区)开展栽培试验,研究超早熟短季棉的适宜区域、生长特性和配套栽培技术,为品种审定、推广提供依据。各有关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技术储备,稳步推进超早熟短季棉的试验示范工作。

  (九)积极扩大宜棉区棉花面积。河北、山东等盐碱地较多的省份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盐碱地改良力度,推广耐盐碱的棉花品种,增加盐碱地植棉面积。新疆棉区在水利条件相匹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开垦荒地,扩大棉花种植。

  四、努力提高棉花单产水平

  (十)提高棉田地力。各地要根据中央和我部关于搞好“沃土工程”建设的要求,增加棉田土壤有机质投入,提高肥料和水资源的利用率,改造中低产田、防止水土退化。同时,配合“测土配方施肥行动”的实施,积极开展棉田耕地质量建设,改良土壤环境,提高棉田地力。

  (十一)推广优良品种。各地要加大抗病、抗虫优良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力度,重点培育高抗棉铃虫和棉花枯黄萎病的新品种;加快杂交棉的推广步伐,扩大杂交棉种植面积;积极发展高品质棉,推行良种良法配套,充分发挥优良品种的增产潜能。

  (十二)做好科技入户工作。以实施“科技入户工程”为契机,围绕标准化棉花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大力开展品种展示示范,引导各地确定主推品种,提高优良品种和关键技术的到位率和入户率。在棉花生产关键时期,组织棉花专家组深入各主产区指导生产,切实解决生产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十三)加大新技术示范力度。大力推进棉花简化栽培和节本增效技术的普及应用,减少用工,降低成本,增加效益。通过实施“棉花无土育苗移栽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项目,研究其棉苗的生长发育规律和配套栽培技术,加快技术的转化应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项主推实用新技术,将优良品种与主推技术相配套,并组织多种形式的现场观摩会,促进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大面积应用,努力增加棉花生产的科技含量,提高棉花种植效益。

  五、着力改善棉花纤维品质

  (十四)调优品种结构。因地制宜地推广适纺高支纱和中支纱原棉品种的种植面积,调优棉花品种结构。长江流域重点发展纤维长度32mm左右、断裂比强度33以上、马克隆值3.8-5.0、适纺60支左右高支纱的高品质棉花品种。黄河流域及西北内陆棉区重点推广纤维长度30mm左右、断裂比强度30以上、马克隆值3.4-4.5、适纺32-40支左右中支纱的棉花品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订单”生产适纺低支纱的专用品种。

  (十五)推进规模种植。各棉花主产区要积极推行规模栽培,统一品种布局,努力实现“一乡一品”,搞好技术服务,切实提高原棉品质一致性。

  (十六)全程控制“三丝”。各产棉区要严格对采摘、晾晒、包装、运输等环节的“三丝”控制。今年,我部将在新疆开展防“三丝”标准化生产试点,着力探索解决我国棉花“三丝”的有效途径。各地都要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广大农民使用棉布包、袋摘拾棉花,从源头减少和控制“三丝”的混入。

  六、扎实做好当前棉花生产的重点工作

  (十七)认真搞好春耕备播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加强指导。切实搞好棉田整地保墒、造墒等工作,努力扩大棉田造墒面积;要备足备好良种、肥料、农膜、农药等生产资料,做好农机具检修;同时要抓好技术培训工作。

  (十八)切实加强棉种检疫和市场管理。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早调剂棉种余缺,确保棉种供应充足,加强对棉种市场的监管力度,严禁假冒伪劣棉种流入市场。在棉种调运和调剂过程中,严格检疫检验制度,严防带菌种子流入非病区,特别是要加强对黄萎病菌的检验,努力控制黄萎病的发生,使其不再蔓延。

                    农业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