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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征地拆迁中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几点意见/曲宇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2:52  浏览:85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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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征地拆迁中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几点意见

曲宇辉


近期,一些人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引用《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对房屋拆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有人甚至提到了“违宪”的高度,大有叫停房屋拆迁之势。笔者认为,这是极不妥当的。
首先,就事论事,《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中关于“房屋”的保护,并不是保护房屋本身,而是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保护房屋与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有质的区别。如果法律保护房屋,这个房屋就不能拆除,包括它的所有人也不能拆除这个房屋。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而言,只有列为重点文物保护对象的建筑物等极少数房屋,受法律保护不能拆除。而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则根据不同事项有不同的保护方法。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房屋的租赁、抵押登记和交易变更登记,是对房屋所有人权利变更和房屋所有人变更的确认和保护。而房屋拆迁是通过评估补偿和提供安置措施来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是基于房屋拆迁实际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至于《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为防止执法机关、执法人员擅入民宅非法搜查而立,保护的是住宅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是第一要务,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要发展就避免不了新建建设项目,新建建设项目就避免不了房屋拆迁,不能因为个别地方在房屋拆迁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事情而“因噎废食”。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以人为本,为人服务,为了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这就决定了工厂、学校、医院、商店、住宅等建设项目需要建在有人生活而不是荒无人烟的地方,城市和村镇在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也不能只建新房而不拆除旧房,铁路、公路也不能为了避开房屋拆迁而弯来弯去。一句话,该拆的,还得拆。叫停房屋拆迁,不利于经济建设,不利于提高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无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第三,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关健在于房屋拆迁是否依法进行,职能部门是否监管有力,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安置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建设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法律救济是否渠道畅通。只有严格而又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依法而又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安全而又到位的拆迁和建设资金,畅通而又公正的法律救济渠道,才能从根本上达到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才能在经济建设和被拆迁人权益保护两个方面取得双赢效果。依法
目前,一些地方确实存在比较严重的违法拆迁问题,如个别地区至今还没有出台统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导致一个项目一个价,甚至拆迁人定价;个别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甚至规划红线尚未划出、用地手续尚未批准,即行违法拆迁;有的在拆迁补偿资金不足,安置措施不落实的情况下,匆匆拆迁,结果不仅拆迁中途停止,已拆户长期在外过渡,建设项目也难以按时开工建设;有的地方实行评估公司总额承包,评估公司则降弄虚作假,降低补偿费用,减少安置面积,通过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来增加自己的赢利,等等。
在房屋拆迁中,相对拆迁人而言,被拆迁人处于弱势,是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群体。下面,就房屋拆迁中如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谈几点个人意见。
一、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1、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有关规章制度,是以拆迁法规为依据,在拆迁管理、服务管理、补偿安置、争议调处、监督检查等方面,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依法、公正、规范、有序的房屋拆迁秩序,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公告拆迁,接受监督。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必须将拆迁人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发证机关名称和文号、拆迁范围和四至、拆迁期限和搬迁期限、拆迁登记事项和诉权等内容,依法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被拆迁人认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认为需要停止拆迁行为的,可以作出暂停拆迁的决定。
加强监管,维护秩序。首先,加强对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违法拆迁、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事情发生。对无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超拆迁范围拆迁、超拆迁期限拆迁、自行评估、克扣补偿款和安置面积、拖延补偿款、超期限安置等违法行为,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坚决制止、严肃查处。其次,加强对被拆迁人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乘拆迁之机满天要价、敲竹杠的,也应及时制止,依法维护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加强对拆迁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无证服务、有证乱服务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决不姑息。要建立健康、有序的拆迁服务市场。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等工作,不断提高房屋拆迁服务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保证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公正和拆迁服务工作的质量。第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对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该管理的不管理、该查处的不查处、不该管的乱管等行政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房屋拆迁正常秩序。
二、依法拆迁,规范服务
1、拆迁人依法进行房屋拆迁活动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因素。
持证拆迁。持证拆迁的“证”,即房屋拆迁许可证。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应持建设项目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拆迁方案等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按证拆迁。在房屋拆迁中,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定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进行拆迁,不得超过批准的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违法拆迁。确实需要调整拆迁范围或者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持相应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重新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重新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2、规范的拆迁服务行为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因素。
持证服务,“动”“评”分离。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资质,其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房屋拆迁服务工作上岗资格。未取得房屋拆迁服务资质、上岗证的单位、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服务工作。同时,应实行拆迁服务“动迁与评估相分离”,动迁工作由具有动迁服务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实施,评估工作由具有价格评估资质的拆迁服务单位从事,各负其责。动迁单位受拆迁人委托从事动迁工作,对拆迁人负责;评估单位居中服务,如实评估,对法律负责,对评估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由同一家拆迁服务单位同时进行动迁服务和价格评估工作。
中介服务,依法收费。拆迁评估是拆迁补偿的依据。为保证房屋拆迁价格评估的公正性,拆迁人、被拆迁人不得自行评估,拆迁主管部门也不得进行房屋拆迁评估。此外,动迁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向拆迁人收取动迁服务费和评估费,要坚决杜绝拆迁费用总包或者拆迁补偿安置承包。拆迁服务单位与被拆迁人分同一块蛋糕,吃亏的只能是被拆迁人。
三、标准合理,措施到位
1、符合当地经济状况实际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根本所在。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房屋拆迁中最核心的问题,不仅关系到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也会对当地的经济建设产生直接影响。偏低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拆迁难;偏高的补偿安置标准,损害拆迁人的利益,影响招商引资,影响社会发展。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符合当地的经济状况实际。衡量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是否合理,这有一条,“补偿费用与安置成本基本平衡”,即被拆迁人得到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能够支付同等级同面积安置房的购(建)房款;被拆迁人得到的临时过渡费,能够租得起一定面积的房屋。
2、落实拆迁补偿安置各项措施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健所在。
房屋拆迁,拆迁人应当准备齐全拆迁所需资金,按拆迁协议的约定,及时向被拆迁人支付房屋补偿费、装修补偿费、地面附属物补偿费、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等拆迁补偿费用。
同时,拆迁人还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具体安置方式,进行安置价格结算。需要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者建造成套住宅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准备充足的购(建)房资金,及时购买或者建造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的成套住宅,按时交付给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按拆迁协议约定支付货币安置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行宅基地安置的,拆迁人应协助被征地村办理农居点建设用地有关报批手续。
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地方把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当作仅仅是拆迁人的责任,似乎与政府无关,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建设项目不仅给投资人带来利润,也给当地带来长期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带来当地经济的发展。政府在招商引资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拆迁安置工作,给被拆迁人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如一些地方向被拆迁人提供低价商品房或者经济适用房,对原住房面积较小的被拆迁人实行保底安置政策,对经济特困户由政府给予资金资助,建造农村多层公寓或者提供规划农居点安置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中的被拆迁人等,缩小了被拆迁人补偿收入与安置支出之间的差距,变“入不敷出”为“基本平衡”。既不加重拆迁人的经济负担,也解决了被拆迁人的安置问题,缓解了拆迁难的矛盾。
四、依法裁决,司法救济
1、依法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人口、安置方式、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宜有争议,在所难免。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拆迁主管部门依法裁决,是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也是拆迁双方的正当权利。
裁决工作的目的是保护合法,纠正违法,解决争议。因此,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拆迁争议裁决申请后,应查明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应充分听取双方的陈述意见,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拆迁主管部门应认真核对资料,核实证据。对合法的主张,应予支持,不合法的主张不予支持。做到依法、公正,适用法律平等,以法服人,以理服人。
调解无效,拆迁主管部门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作出裁决决定并送达争议各方,不得拖延不办。裁决后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行强制执行前,应当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证据保全手续和拆迁补偿安置款提存手续,拆迁人必须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作出安置措施。不能因强制执行而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是拆迁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
手段
1、被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或者拆迁人有下述违法行为的,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1)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认为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拆迁行为不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可向该拆迁主管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违法裁决,或者对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认为拆迁人有违法拆迁行为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拆迁人认为拆迁主管部门行政不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拆迁双方发生拆迁争议的,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于已经超过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限,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项,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向政府和拆迁主管部门反映。
3、加强拆迁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是维护拆迁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受理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申请后,应依据国家《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作出判决。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作出裁定,履行执行职能。
法律是保护合法、制裁违法的双刃剑。放弃这把双刃剑,就会出现一些极端情况,一是个别拆迁人仗势欺人,非法拆迁,自己搞强制拆迁;二是个别被拆迁人有持无恐,满天要价,达不到私欲就拒绝评估、拒绝签约、拒绝搬迁;三是社会不良势力介入拆迁,以非法手段进行拆迁。而上述任何一种极端的出现,都是有悖于“依法治国”方略,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危害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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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食药监电[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7年1月24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调查情况汇报,对进一步查处案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和廉政建设作出了部署。充分体现了中央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的高度关注,体现了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深入学习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中央做出的查处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决定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监管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部署上来。通过学习,教育干部充分认识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吸取案件教训、分析原因、查找漏洞,振奋精神、坚定信心,扎实推进和完成已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开展专门整改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集中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专门整改工作,吸取郑筱萸等人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教训,深入查找漏洞,抓紧进行整改。要立即制定方案,着手组织落实。每个单位、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干部无一例外都要对照要求,找差距,找教训,找漏洞。整改工作要突出重点,对审评审批、认证发证、执法稽查等行政权力比较集中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精心部署,抓好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决不允许搞形式、走过场。整改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于2007年2月28日前,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国家局。

  三、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当前药品监管形势严峻,任务艰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务必切实加强监管,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最大程度防控和减少药害事件发生。既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和正当权益。在研制环节,要严格现场核查工作,严把审批质量关。对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药品,要依法予以淘汰。在生产环节,要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尤其是对生物制品、特殊药品、注射剂等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要进一步采取措施严格监管。要认真研究、抓紧准备实行驻厂检查员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发现严重违规生产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撤销药品批准文号、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要抓好对医疗器械生产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查处违规生产行为。在流通环节,要重点整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抽验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查处并曝光一批大案要案。要主动协调工商部门,抓紧抓实药品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使用环节,要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置和应对药害事件,积极推进合理用药。

  四、落实反腐倡廉和队伍建设各项任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实际抓好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打造一支为民、务实、清廉的监管队伍。要坚决纠正干部及其配偶、子女收受现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持有医药企业股份,在企业、科研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兼职取酬,违规从业,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违纪行为。要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加大优秀干部选调选配、重要岗位干部轮岗交流和组织调整工作力度,通过各种渠道,把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善于把握全局和协调关系的优秀干部选拔到主要工作岗位上来。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公开做出承诺,既要自觉接受监督又要履行好监督职责。

  五、做好春节期间的廉政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遵守反腐倡廉各项规定,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和腐败行为,确保过一个朴素廉洁的春节。要提倡节俭、厉行节约,不得在节日期间突击花钱,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发放各种代币购物券。每名干部都必须严格做到:不准收受下级单位、行政相对人的钱物;不准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送钱送物;不准接受行政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不准为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安排宴请、娱乐和旅游等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带头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单位和个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同时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4]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杭州市市区人才创业公寓
建设和租赁管理的暂行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3〕18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杭政〔2003〕11号)精神,为支持、鼓励外来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在杭创业,规范人才创业公寓建设和租赁的管理行为,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建设和租赁管理的原则人才
  创业公寓是杭州市人民政府提供专项用地和优惠政策,解决外地大学毕业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来杭创业的政策性租赁用房。人才创业公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和“只租不售”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租赁。
  二、建设和租赁管理的责任部门
  市建委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管理;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创业公寓的正常使用、监督和核查实施工作;市物价局负责租金价格管理;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人才创业公寓的日常租赁和治安管理工作。
  三、建设管理
  人才创业公寓的建设,应由区政府提出建设地址、规模和运营方式,经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人才创业公寓用地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开发性安置用地、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或拆复建用地指标建设人才创业公寓的,可以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2001〕1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5号)规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除上述情况外,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由建设经营单位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按住宅套型进行设计和施工(每套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分割出售。整体项目转让,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不得改变人才创业公寓的用途。
  四、租赁管理
  (一)外地来杭人才创业公寓的申请条件。
  外地来杭人才申请承租人才创业公寓,由申请人向市房管部门申领《杭州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准租证》。申领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原籍不在杭州市六城区(上城、下城、江干、西湖、拱墅、滨江区,下同)的具有全日制大学毕业学历及以上的单身者;2、拥有本市常住户口;3、在杭州市六城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工作单位安排的暂住房等)。
  (二)租赁程序
  1、申请人须提供《杭州市区人才创业公寓准租证》和租赁申请表以及个人身份证、户口簿等;2、申请人须向人才创业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续签租赁协议一般不得超过4次。
  (三)人才创业公寓的退出条件及违约处理由
  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可参照市房管局与市工商局制定的《示范合同》。
  (四)人才创业公寓附近的单位、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本企业申领准租证的情况,集中向公寓的经营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一年一签。
  五、租金标准
  人才创业公寓的租金标准应由公寓建设(经营)单位明码标价并接受市物价局检查。享受政府优惠项目的租金标准,由公寓建设(经营)单位报市物价、房管部门确认后实施。
  六、其他
  人才创业公寓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接受当地社区管理。